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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太任性 不到一年“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9-03-28 16:54:32


■案情提要■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令人感到震惊的是此次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是杨某一年之内第二次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此前,杨某于2018年6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出狱后,2018年11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真可谓“屡教不改”
    此次杨某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是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加油站内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44.3mg/100ml。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到底喝多少属于酒驾,怎样又构成醉驾呢?具体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友情提示■
    开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餐喝酒的事常有,但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应成为每个司机牢牢守住的一条红线。用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经典台词请大家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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