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理应互相帮衬、互相理解,因一点小事就操刀弄枪、暴力相向,实在是得不偿失。
原阳县某村村民孙立(化名)和王某家系南北邻居,两家中间仅隔一条东西路。2011年2月,孙立让其亲戚孙某某(另案处理)及孙某等人帮忙盖房下地基,王某以孙立家盖房下地基靠北影响其出路为由让孙强(化名)等人阻止孙立家盖房,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孙某伙同孙某某用铁锨将孙强头部打伤,造成孙强头部左顶部疤痕长5.1cm,右顶部疤痕长5.5cm,疤痕总长度为10.6cm。经鉴定,孙强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孙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已实际履行,并取得了孙强的谅解。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