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等8人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等,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等8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别或合伙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之后每天催息,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高利贷本息时,通过用喷漆喷字、锁门、用扩音器吆喝游街、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暴力催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师某一、师某二、赵某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原阳县城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阳法院切实贯彻庭审实质化的各项要求,及时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展示,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原阳法院将以本次涉恶案件集中宣判为契机,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健全机制,全力“打财断血”;不断加大线索摸排,彻底“破网打伞”,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以实际成效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