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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矛盾生 感情尚在不予离

  发布时间:2011-09-29 19:00:11


    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但更多的应是包容和理解,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2002年5月,孟某、窦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2002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女儿、儿子相继出世,现均随被告生活。2006年10月,孟某、窦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窦某饮酒,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逐渐变差。2011年6月底,双方在吵架生气后,孟某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应不准原、被告离婚,遂判决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窦某离婚。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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