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借款人拒偿债务 保证人亦有责

  发布时间:2011-09-29 19:09:43


    2009年7月李某、郭某与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由李某向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用于买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约定利率为月息11.4‰。如未能按时还款,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郭某对李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某只归还了2010年5月28日前的贷款利息,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2010年5月28日以后的利息。郭某亦未尽保证义务。经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偿还。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郭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和担保关系,遂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春利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844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