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原阳县法院利用远程庭审技术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则成为了这段时间的“宠儿”。翁某某见自己微信朋友圈很多人都在卖口罩,于是向其朋友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朱某某听王某某说被告人翁某某有口罩后,遂和翁某某取得联系,提出向翁某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翁某某从网上找了一些口罩图片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2月1日、2日通过微信先后六次向翁某某转账56410元用于购买口罩并催促其发货,翁某某虚构装车、发车图片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并使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号冒充运货司机,欺骗朱某某称已发货,2月3日就可以收到货。朱某某在2月3日没有收到货怀疑被骗了,要求翁某某退款,并称不退款就报警,翁某某于2020年2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某退款9999元,后朱某某多次向翁某某要剩余款项,翁某某拒不退还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还账等个人生活开支。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销售口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骗取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3月5日该案立案后,原阳法院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至宣判,仅用时 4 天便完成了该案审理工作,有力地震慑了涉疫情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