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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谁错难辨认 举证责任效用大

  发布时间:2011-09-29 19:10:31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004年10月,娄某将位于村北堤北地1.8亩责任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为2004年10月至2010年秋季,承包费每年每亩300元,承包费每年秋季给付。庭审中娄某主张王某2004年到2009年承包费均已给付,而2010年承包费未给付。娄某向原阳法院提供的2009年付款收据上写明“今收到王俊波麦五百五十斤,收款人娄某,2009年3月7日”。王某在庭审中提供的李某当庭证言显示,“2010年夏娄某到王某家要承包费,当时我在王某家,娄某拉个平车在王某家拉走3袋小麦,王某还给了原告200元钱。”娄某对该证人证言质证时承认自己确实从被告家拉走3袋小麦,王某还给了自己200元钱,但认为日期应该是2009年。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2009年给原告的承包费为五百五十斤小麦。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娄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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