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某与刘某签订塔机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经结算共计应付租金62200元,刘某仅支付1万元租金,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原阳法院依法审理判令,刘某支付李某租金52200元及违约金52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工程,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经多方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一阵紧促的电话铃声打断了原阳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组长孙华宾正在组织的案件研讨会,申请人李某电话里急促的说道,“被执行人刘某现在可能会去延津汽车站附近趁车,你们抓紧时间来吧”,孙华宾放下电话组织人员不到10点就赶到了延津县汽车站附近,下午2时30分左右,经过4个多小时的蹲守,刘某出现了,面对犹如“神兵天降”的执行干警,刘某只好乖乖的跟着干警来到法院。
到法院后,刘某依然在软磨硬抗,孙华宾耐心做刘某的思想工作。知道自己可能被拘留,刘某胆怯了,主动联系了其儿子当场履行5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案件完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