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垫土和被害人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架事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的后果,自己也因此受到了刑法的处罚。
李某岳父董某和刘某同住原阳县福宁集镇东寨村,两家系邻居。2010年3月,李某在其岳父董某和刘某家门前的路上铲土垫两家宅基地中间的地方时,刘某认为李某所铲的土是其家的土,即上前制止李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用铁锨把将刘某的左胳膊、背部打伤,造成刘某左侧尺骨鹰嘴后上缘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刘某左胳膊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经调解,李某与刘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元整,并已履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