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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物 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21 09:36:31


    有个别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贪图便宜购买贼赃,岂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悔时却已晚矣。

    2011年1月,原阳县韩董庄乡吴厂村村民史某借用原阳县韩董庄乡李河沿村村民孟某的摩托车到郑州市打工,该摩托车于2011年1月21日晚在郑州市金水区邵庄史某租住的房楼下被盗。2011年2月,史某在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庵村南发现于某骑着该被盗的摩托车。后史某同车主孟某到于某家索要该摩托车,于某拒不归还,辩称该车是其在郑州市南环汽配城对面一网吧门口从三个年轻人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买的。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580元。

    后于某亲属将该摩托车归还给车主孟某,并赔偿车主孟志康1000元损失。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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