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生活中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幸福的婚姻是要用心去经营的,要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家和才能万事兴。
2009年,杨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201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入赘到杨某家生活。2011年3月生男孩杨某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5月,张某带着儿子离开杨某家回原籍生活,数日后,杨某到张某家又将儿子抱回,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张某在杨某村分有责任田。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