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闫某与吴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
闫某与吴某2010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小见面,闫某给吴某彩礼款1100元,6月又给其彩礼款6400元,8月大见面闫某又给吴某彩礼款20000元,之后举行送贴仪式等,闫某又给吴某彩礼款40000元。前后闫某共给予吴某彩礼款67500元。2010年农历10月,闫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举行典礼仪式就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正月24,闫某与吴某到苏州打工,农历2月底,吴某就离开闫某不知去向,二人分居生活至今。闫某起诉,要求吴某返还彩礼。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闫某给付吴某彩礼款67500元,但双方同居生活仅三个多月,且给付彩礼数额过大,给闫某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判决吴某返还闫某彩礼款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