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人民的盾牌,有损人民利益的罪恶终究会得到严惩。
2010年7月14日,孙某、薛某、杜某驾驶薛某的一辆福特轿车窜至河南省原阳县县城,在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门口,跟踪从该银行取款的刘某、马某夫妇驾驶的奥迪轿车行至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班焕的某冷饮批发部门口,趁刘某、马某夫妇下车去办事时,孙某用黑色长方体铁块将刘某车副驾驶门玻璃砸烂,将刘某放在车内副驾驶脚踏位置的现金160000元盗走。
后发现,2010年7月14日前,孙某、薛某、杜某三次以相似手段盗得现金48500元、10000元、50000元。赃款被孙某、薛某、杜某均分后已挥霍。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