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了错误后只要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就能从中获得利益。但董某屡次犯错却不知悔改,终究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1年5月,董某窜至原阳县技术监督局东临的家属楼旁,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1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李某。
另查明,2011年之前董某分别两次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
原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曾四次盗窃,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次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屡判屡犯,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