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每年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事件数不胜数。安全出行,预防为主,多防一步,少出事故。如果每个人都多一份谨慎,多一点防范,此类事件会大大减少。
2011年6月,赵某驾驶毛某的拖拉机,顺原阳县官厂乡街里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庄桥处停放时,拖拉机向后滑行,撞住推着两轮摩托车在拖拉机后方加油的李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随入住原阳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左耳部挫伤。经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在治疗期间,经中间人说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赵某给李某买一辆相同型号的摩托车,赵某将在李某家的小四轮开走。协议后,赵某为李某买了一辆同型号的摩托车。在赵某去李某家开小四轮拖拉机时,李某家人让赵某再拿些钱,双方随产生纠纷。
原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处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98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