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房屋漏水造成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2-09-15 09:46:28
疫情当下生意难做,
业主又遇上了门面房漏水财产损失的问题!
而且,这个问题困扰了他2年!
若处理不好还会引发其他安全事故。
遇到这样的烦心事,
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桥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让困扰当事人两年的房屋漏水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详情
李某某系平原示范区某小区业主,购买门面房自营。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二楼平台漏水,其便向物业及开发商多次反映该问题。维修过程中,因维修人员操作不当又将雨水管接口处破坏,致大量雨水涌进李某门面房内,导致其门面房内的木质酒柜、货物及空调等物品损坏。李某某多次和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沟通赔偿事宜未果,于今年7月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相关损失近两万元。
承办法官、桥北法庭庭长娄季林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详细了解了李某某房屋的受损情况和纠纷情况。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否认维修人员系其委派,李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维修人员的归属单位。因李某某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娄季林就尽可能向李某某讲解法律规定,引导其依法维权。李某某在理解相关规定后,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二次开庭中,娄季林又与各方多次沟通,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鉴定事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李某某同意开发商赔偿其6000元损失结案;物业公司亦承诺在后续的物管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为业主的切身利益着想。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过程中,桥北法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妥善化解纠纷的理念,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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