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邓某多次盗窃,虽受过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终又惹上了牢狱之刑。
2011年1月,邓某到原阳县城关镇东街邮政局东侧一胡同内,将申某停放在该胡同内的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44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返还给申某。
后发现,2010年一年内邓某分别四次盗窃三轮车,价值共计885元。2005年邓某被原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两次劳教,五次行政拘留。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