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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锅吃出大烦恼

发布时间:2023-02-20 16:53:07


  

  近日,原阳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因吃火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受伤的小东执行到位赔偿款15000元。


01【案情回顾】

  2022年的一天,小东去原阳县某火锅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桌子突然翻倒,滚烫的火锅汤水将小东烧伤,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事后小东将该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作为被告起诉至原阳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火锅店作为餐饮经营主体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亦应当按照生活常理注重自身防护。根据小东提交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其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双腿支撑桌子,导致桌子发生倾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某火锅店对就餐区域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综合小东和某火锅店在此事故中的责任以3:7划分。依法判决某火锅店赔偿小东损失共计18031元。

02【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某火锅店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该火锅店也已倒闭,小东追偿无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李松哲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火锅店原实际经营者,该经营者仍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看了小东几次已经仁至义尽了,至于赔偿,想都不要想,反正火锅店已经倒闭了。

03【执行结果】

  面对执行工作进展受阻的局面,执行员就一方面多次登门“上法治课”,另一方面做其家人思想工作,反复释法明理,最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促使火锅店老板和家人认识到了错误,同时又通过与申请人小东沟通,小东同意该案件以15000元结案,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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