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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别让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头顶的“利器”

发布时间:2023-03-09 08:59:22


  

  高空抛物既是不文明行为,更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民法典与刑法均对此作出规定,轻则赔偿、重则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都应当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规范自身的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同维护安全的人居环境,别让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头顶的“利器”。
  供稿:原阳法院法官  陈天宇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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