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若利益熏心,选择非法途径,那么就要面临法律制裁。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李四让王铮(均另案处理)为其找一辆二手摩托车,后王铮给张玉打电话,让张玉找一辆摩托车。10月8日凌晨零时许,张玉窜至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一家宾馆”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停放在附近一家建成但未适用的房屋内。当天以400元的价格将车倒卖给李四。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0年11月,张玉因犯盗窃罪被原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