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原阳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和药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全链条所涉制假售假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我们选取三起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典型案例一
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 情
李某在原阳县城关镇经营一家烧饼店。2021年9月下旬,李某从一流动不明商贩处购买泡打粉,并将该泡打粉添加到其制作的烧饼中,并将烧饼对外销售。2021年9月30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店内制作的烧饼抽样并送检,经检验,送检的烧饼中铝的残留量为41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22年7月13日,原阳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案例二
毛某、曹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案
案 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毛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散装医用外科口罩和散装N95医用防护口罩,并购买某品牌口罩包装袋、包装盒、合格证等物品,伙同其妻子曹某等人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经调查,销售金额共计约88498 元。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分别缴纳罚金10000元。
2022年9月29日,原阳县法院以被告人毛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案例三
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 情
2021年6月22日,张某在桥北乡某诊所坐诊时,向一上门推销的男子购买未附合格证的壮阳保健品25盒,售出23盒,获利205元。后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案发后,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05元。
2023年2月28日,原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