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行驶中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只为盲目追求利益,而做了“马路杀手”。
2011年7月4日下午,李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货车沿107国道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699公里+700米处时,该车左前轮突然爆胎,后驶入107国道东半幅,先后与沿107国道行驶两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行驶,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