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老板竟然卖给我一瓶过期的饮料! 发布时间:2023-03-29 17:13:07
炎炎夏日,你是否想来一杯冰饮解暑又畅快?
寒冬腊月,你是否想来一杯热饮暖心又暖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品作为我们舌尖上安全的重要一环,其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可当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时,将就or维权,是一个问题,卢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简介
卢某因在某串串香店买到了一瓶过期37天的饮料,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0元并退还用餐费161.8元。
法院审理
原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在被告店内购买并饮用某品牌饮料,其中一瓶已经超过所标明的保质期一个月有余。被告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销售过程中应该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有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厂家、销售者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