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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性不改 多次行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5-23 11:30:23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8月8日晚上,王强与刘明吃完饭后,一起到某旅社居住。当晚凌晨2时许,王强趁刘明熟睡之际,将其停放在旅社门口的一辆黑色尼桑蓝鸟轿车及车内的2盒红旗渠烟盗走。2011年6月26日,王强又趁无人之际窜至张志家中,将其放在屋内梳妆台里的450元现金及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济南轻骑125型黑色摩托车盗走。 另,王强曾因盗窃罪获缓刑,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其以上刑罚。(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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