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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出售“翻新”苹果手机?假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3-05-26 16:54:28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购物,网购已经成为重要的购物方式。但是网上购物出现“假货”时,消费者如何维权?能否请求“假一赔三”?近期,原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肖某在商家王某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上购买了“苹果11原装正品国行手机”,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外观有使用痕迹,且用起来卡顿,耗电量快,无法正常使用,手机包装盒后显示的序列号和本机不符,肖某初步怀疑该手机为非原状正品。
      
  肖某于是将手机拿到验机所查询,发现手机硬件被更改,后又拨打苹果产品咨询热线,确认该序列号对应产品在系统中查询内存为64G,但是商家标示的是256G内存,且手机原本为美行,淘宝店铺商家修改为了国行。肖某认为苹果手机存在私自拆机改装,与卖家声称原装正品不符,涉嫌欺诈。双方协商不成,肖某诉至法院,请求商家退还购机款2899元,并按照购机款三倍的标准赔偿8697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辩称:一、自己使用电脑端上传交易快照,手机交易快照截屏与自己上传的电脑版交易快照不符,是因为系统运营没有及时更新;二、买家肖某购买时没有咨询直接下单,如果咨询的话会及时告知,买家收到货之后来咨询才告知买家手机问题。

  太平镇人民法庭法官卢健审理本案,经审理认为,手机网购是网购的一种重要方式,买家无义务再去淘宝电脑端查询商品信息, 卖家也认可其销售的是二手手机,但在淘宝手机端所标明的商品信息却没有体现是二手手机;卖家王某对案涉手机的宣传信息包括“国行、原装正品、中国大陆”,该部分信息显示在手机介绍页面的最上端,消费者查看商品最早接触的即该部分信息,容易形成对商品的第一直观印象,并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实际上买家肖某购买的手机为美版手机并进行了改装,与卖家王某所宣传的信息并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卖家王某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最终判决,卖家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买家肖某手机款2899元并赔偿手机价款三倍损失8697元(共计11596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为了促销进行宣传无可厚非,但应当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宣传不仅要合法,也要与实际相符,如果夸大宣传达到虚假程度,就会涉嫌欺诈,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遵纪守法是底线,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权利,消费者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法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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