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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抖音上恶语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21 15:45:06


  网络平台的日益发达,使公众有了传播速度更快且更为广阔的发言平台,公众可以在网络平台献言献策,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建议权等权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应当克制不当用语,传递正能量,共同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近日,我院审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词汇的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老杨是小杨的亲伯父,双方因小杨的祖母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后小杨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了其爷爷与其三个儿女的照片并用含有“畜生”、“不孝子”等带有侮辱性词汇的配文来形容老杨,双方遂发生纠纷,老杨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杨与被告小杨因祖母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小杨作为晚辈应尊重长辈,秉持理性、维持大家庭和睦的原则妥善解决问题,但小杨在个人抖音平台对他人发布含有侮辱性词汇的视频,经过大众浏览、评论、转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原告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涉视频的播放量、发布时长、评论量、转发量及标题词汇等,酌定被告小杨赔偿原告老杨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法律赋予了我们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公民的言行举止应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当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及舆论的正当批评。公民应遵守法律与社会规则,言行有界,用行动共同创建文明、和谐、友善、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我们每个人言行举止的根本道德遵循。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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