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一大叔分手后,想要回恋爱期间赠送的钱财?原阳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3:10
长日欣喜,四季与你。幸福的爱情大体相同,热恋之时情真意切,海誓山盟,赠与财物也成了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日常互赠礼物、微信发红包好不浪漫……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54岁张某离异多年,转眼已到了“大叔”的年纪,经朋友介绍,认识了40岁的王某,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经常以经营餐馆为由找张某借钱,张某担心人财两空,就要求王某出具一张借条,上面载明:“王某在2022年10月3日以前开饭馆买菜和家庭生活使用,向张某共借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之后,张某又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王某,金额共计4万余元,双方分手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钱款共计88000元。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借条等证据,证明转账给王某的事实,王某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娄季林
桥北人民法庭法官
原阳法院桥北人民法庭法官娄季林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转账的数额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
本案中,张某分多次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王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其单笔钱款的数额及总钱款的数额均未超过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赠予行为。但王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48,000元应视为借贷行为。最终,原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48,000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往来,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旦被确认为赠与行为,即使反悔要求返还的,也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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