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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人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24 15:25:15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
这是常有的事
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如果有人身体出现不适甚至死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请跟随小编走进
原阳县人民法院师寨法庭
看看这起案例咋判的

  案 情 简 介

  小薛与贾某、梁某、董某、房某、李某等人系同事。这天下班后几人在一起吃饭饮酒。酒后,小薛骑摩托车将贾某送回住所,在其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事故意外去世。事故发生后,贾某、梁某、董某、房某、李某等人一商量,感觉都是在一块的同事,如今小薛出了事,出于同情也该帮小薛家里一把,于是几个人凑了5万元钱给小薛妻子送了过去,可小薛妻子却认为,既然是几个人一块饮酒,大家都应该对小薛的过量饮酒导致事故负有责任,由于协商不成,小薛妻子及父母将贾某等5人起诉到法院,要求5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师寨人民法庭法官安丹丹审理本案。经审理认为,逝者小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醉酒的危险性,并有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也应有足够的认知。小薛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且在饮酒后仍骑行摩托车送人回家并再返回自己家中,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三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就餐人员即5被告对薛小薛有劝酒、斗酒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小薛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贾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且小薛在深夜酒后骑摩托车将其送回住所,贾某应承担更严格的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及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劝助小薛放弃骑行摩托车离开或者通知小薛的家人来接小薛回家,而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具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董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及共同饮酒人,相对于其他饮酒人及聚餐人,具有较高照看及安全注意义务,应积极避免共同饮酒人陷入降低控制力、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等损害后果的概率。

  被告房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于聚餐饮酒人有提醒、劝阻适量喝酒等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发生损害后果。

  被告梁某虽未饮酒但提供酒水,亦负有对饮酒者劝阻、提醒等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李某虽未饮酒,但亦共同参与聚餐,虽然聚餐中未饮酒的人对饮酒人进行劝酒、或提醒、阻止喝酒的话语权较小,但亦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应在适当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判决逝者小薛承担80%的责任,贾某承担6%的责任,董某承担5%的责任,房某承担4%的责任,梁某承担3%的责任,李某承担2%的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 官 寄 语
安丹丹 师寨法庭法官
  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对于每个人的安全保障,应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聚餐人义务为补充的原则。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大小的判断标准应当结合饮酒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参与饮酒的人数、共同饮酒人的身份角色、行为的危险程度等综合考量。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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