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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校园内踢足球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28 09:46:40


体育竞技活动可以强身健体
但也带有一定风险性
参与者之间合理碰撞造成伤害,
谁担责?
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
又该负哪些责任?
近日
原阳县法院桥北人民法庭
审理了一起因踢足球意外受伤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下午,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们自由活动,期间小睿与小郑在踢球、抢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小睿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发现做好应急处理并通知了小睿的家人。后小睿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显示左肱骨踝上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事发时,小睿尚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责任。学校对学生开展必要的足球运动未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未靠前管理、跟踪管理,职责意识不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因小睿在校购买有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小郑作为校内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冲撞带球奔跑的小睿,忽视冲撞后果,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的20%,小郑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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