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拒做亲子鉴定 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8-15 15:41:49


王男、张女系二婚
婚后张女生育一子小王
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
为琐事经常争执
张女动辄携子离家
数月不归

随着小王日渐长大
王男渐渐有了疑惑
小王怎么一点不像他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
王男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申请亲子鉴定

原阳法院受理此案
经过多次通知
张女表示同意离婚
但不同意亲子鉴定
王男遂增加请求
要求法院判令
张女返还彩礼、子女抚养费、陪护费等
各项损失20万元
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经法院审理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作出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
张女赔偿王男
因养育小王支付的医疗费、抚养费等
各项费用24000元
支付王男精神损害赔偿金
25000元
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700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