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拒不履行被原阳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24 10:44:30
明明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却隐藏财产、拒不履行,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01基本案情
刘某某为购买房屋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某银行将刘某某诉至法院,原阳法院判决刘某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 刘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决定,刘某某依旧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未按期缴纳罚款。
经查,刘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汽车三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实现,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侦查阶段,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筹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因其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02典型意义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还对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面对刑事处罚的巨大压力,刘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且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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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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