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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原告起诉要账,法院却判决还得给被告钱……

发布时间:2023-11-13 08:44:08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近日,原阳县法院师寨法庭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双方围绕2000余元的饭费是否已经清偿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 

基本案情

  孔某及女儿娄某曾经营小饭馆生意。某村委会于2007年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付饭费2112元,且有三名经手人签字。2008年,某村委会又向孔某出具证明,载明“村委会今欠孔某饭费201.00元...”,且加盖印章。2023年6月5日,孔某以未收到欠付饭费为由,将三名经手人及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两笔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会向法庭提供一份证据,载明:“今收到2007年度饭费2112.5元”,落款处有孔某签名及指印,以证明2112元的欠款已清偿,但孔某并不认可,称本人根本不会写字。某村委会遂申请对欠条上的指印是否为孔某或其女儿娄某所按进行鉴定,法庭虽然多次进行调解,告知双方鉴定费用可能比争议的金额还要高及法律后果,但双方均坚持要求鉴定。后某村委会垫付鉴定费,本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为指印系孔某女儿娄某所留。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孔某所欠饭费201元及利息,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孔某还要支付被告某村委会指纹鉴定费3400元。

法官寄语

  亲笔书写的文字或按的手印采取一概否认的态度,妄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甚至会因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终将自食恶果,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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