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天降”玻璃窗砸坏奔驰,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11-16 10:08:17
高空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日前,原阳县法院师寨法庭朱康宁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执一词,那么,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用到底该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唐某与王某均系原阳县某小区业主,2023年7月25日下午,王某驾驶的一辆奔驰车在停车位停放期间,被楼上13层东户唐某家的玻璃掉落砸到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即报警处理,而唐某称2022年元月份从开发公司接收房屋后,至今未装修,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幸好车辆投有保险,王某很快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定损并修理,最终花费14300元维修完毕。
保险公司向车主王某理赔后,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经与物业公司和唐某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将物业公司和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唐某房屋窗户破损坠落砸损王某的汽车,对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唐某赔偿损失143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其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对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本案中被告唐某房屋窗户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并无维护和管理义务,也无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唐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代缴的维修费用1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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