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阳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1-20 15:28:43
为谋取利益,
在明知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后果
仍先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等,
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
这四名被告人,
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1.2023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上家的安排办理银行卡,后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用于转移不法资金,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帮助。现查明,被告人马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异常收入1162296.48元,支出1162263元,其中包括张某等10人被网络诈骗资金中的293000元。
2.2023年3月份,被告人梅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买卖的情况下,为了办理贷款,仍根据对方的安排,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对方指定的地址。现查明,被告人梅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异常收入4362470.82元,支出4362470.82元,其中包括王某等25人被网络诈骗资金中的1540816.10元。
3.2023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买卖的情况下,为了办理贷款,仍根据对方的安排,将自己的的中国银行卡、手机、手机卡邮寄到对方指定的地址。现查明,被告人侯某的中国银行卡异常收入1949338.96元,支出1949329元,其中包括翼某等12人被网络诈骗资金中的386651元。
4.2023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快手APP看到有人发布信息称提供银行卡用于过账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李某与对方联系后添加微信,对方承诺每使用1张银行卡可以给至少2000块钱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将本人的银行卡及手机交给对方一名男子,由对方在其手机上下载手机银行、数字钱包等APP后进行操作转账,期间被告人李某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经查:2023年5月7日,涉案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转入资金18万余元,转出资金6万余元。已查证另案被害人刘某等人的网络被诈骗资金中有153659元转入涉案农业银行卡。
法院判决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梅某、侯某、李某为获取报酬或办理贷款,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先后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帮助接收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梅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冻结在案的银行卡内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寄语
只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或者办理贷款,这样看似简单的操作,吸引了不少人,这几个案件的被告人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或便利服务所迷惑,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因此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要时刻警惕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也许一念之间就触碰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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