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门路”、有“熟人”的他为何被原阳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03 15:01:42
可帮忙“找熟人”“找关系”办事?
小心被骗
近日
原阳县法院判处一起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1
被告人刘某购买一辆货车,使用一年多之后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郑州卖菜的李某,刘某将该车辆交付给李某使用后,因车辆贷款未还清一直未过户。2023年5月中旬,刘某联系李某称自己在车管所有“熟人”要将车辆过户给李某,结果刘某将车开走后并没有办理过户,而是以23,000元的价格寄卖在某二手车行,卖车钱用于个人花销。
基本案情2
刘某经常向他人吹嘘其有能力帮助办理学生入学、转学等事宜。2023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因其哥哥家孩子上学问题,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刘某当即表示有“熟人”,只要交钱就能办成,为了让张某相信,还和张某签订协议,办不成退款,张某信以为真。先后以好处费、学费等名义先后向刘某支付14,500元,每当张某询问事情进展,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只退还张某5500元,后来刘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基本案情3
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拘留,在拘留所羁押期间认识同监室的被害人朱某,在朱某提及其因醉驾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时,刘某谎称在车管所有“熟人”能帮其恢复驾照。二人从拘留所出来后,朱某通过微信分三笔转账给刘某15,510元,刘某将钱用于个人花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本案三起诈骗的事实及情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令刘某依法退赔
被害人损失48000余元
法官提醒
社会有规则,办事讲规矩。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骗手段并不高明,在收到被害人钱财后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谎言最终不攻自破。在上学、看病、办事等容易受骗的领域中,我们更应该规规矩矩的去做,不能投机取巧,轻信他人谎言,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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