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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限定

发布时间:2012-05-24 10:00:32


    离婚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时效,具体时效限定为: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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