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每一件文物都记录着一段历史。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而我们陆续向大家介绍的这些法院文物,正是各个历史时期的见证者,让我们跟随它的主人,开启那段尘封的历史,一同走进激情燃烧的岁月。
本期展示的法院文物,是一份1949年原阳县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原阳民主县政府作出的第2号刑事判决书。
这份刑事判决书,记载了当时的“县司法委员会”对以张守成为首的犯罪团伙所犯罪行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最终以张守成犯“掳人勒赎及杀人罪”判处死刑,团伙成员乔德山犯“帮助掳人勒赎和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团伙成员苗小靠犯“图财教唆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怎样记载犯罪事实?
判决书在调查的事实部分写到:在新政权建立后,本县境内小胡庄和洋舆村先后发生枪杀民命和掳人勒赎案件,经本府严密侦查,将匪首张守成、惯匪乔德山、苗小靠三人逮捕到案。经依法审讯,据被告张守成供称,于去年(1948年)九月九日以我为领伙同乔德山等十二人架掳洋舆村人票一个,经人说合以三两半老海(鸦片)将人赎回。于十月间除上述伙伴外,又约同乔正申、乔德福两人在小胡庄提枪(抢劫枪支),提枪后将枪主四人枪杀毙命。又称,在三十四年(1935年)间,因仇将本村乔正邦兄弟二人暗杀,伊胞妹(受害人的妹妹)为替兄报仇,报告六支队(伪游击支队)前往我村拿(抓)我,当我得信早趁隙脱逃,我复将伊胞妹趁机枪杀。(另外)还替乔正本报仇,在赵清庄戏台下枪杀一吴姓,还不过是三四年的事,我也记不清楚都是谁同我去。第二被告人乔德山和第三被告人苗小靠也分别作了供述,印证了第一被告人张守成的供述。而且乔德山和苗小靠还供述了一个新的犯罪事实,就是在三十六年(1947年)共同杀害一个“小订铛”(走村串户出售生活用品的小贩)。
✷定罪量刑的理由如何表述?
判决书在“理由”中写道:“该被告张守成供认先后在民国三十四年(1935)仇杀乔正邦弟兄及其胞妹,又替乔正本报仇枪杀吴姓,连续伤害八名,孰属穷凶恶极,并率领乔德长十余名人在洋舆小胡庄等处掳人勒赎实属罪无可逭(逃避)。 在人民解放新政权建立之下 ,竟敢仍踏前辙沽恶不浚莫此为甚。以上所供再三,究诘矢口不移,至此论断,已构成掳人勒赎及杀人罪名,若不处以极刑何以遏制乱源,尔后匪𦦨(气焰)更为益张,治安更难设想。爰应判处死刑以昭炯戒(明显的警戒)而快人心......”判决理由中对乔德山、苗小靠的罪行也分别作了论述。
✷判决书如何作出?
判决书最后写道:“基上论,结合依本县司法委员会议决议,特为判决如主文。本案经公安局长赵钧到庭执行,检察官賎务(笔者推测是监督的意思)”由此看来,当时在县级政府就能够作出死刑判决,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为什么使用民国纪年?
在这份刑事判决书中,大量使用了民国纪年,比如本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七日”。经查询资料,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公元纪年。因此,在此之前,依然沿用民国纪年方式。
✷被告人服刑情况是怎样的?
在这件刑事案件档案中,我们还有幸看到一份被告人苗永中的出狱鉴定表,结合判决书推测,应该是第三被告人苗小靠的别名,或者其在监狱里改了新名。苗永中在出狱后计划里说道:“出队(劳改队)后走向人民怀抱,服从村干领导,见开会即时就到,把劳改的劳动观点树立起来,不忘掉政府的教育,闲暇时期要出外经商是我的生活出路”,可见,经过5年的劳动改造和教育,苗小靠确实改邪归正,重返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