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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转账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8-12 09:06:35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殊不知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甚至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原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三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案例一

赵先生与朱小姐是朋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热恋期间朱小姐陆续向赵先生借款并包括特殊节日转账共计40600元,分手后赵先生多次向朱小姐催还,朱小姐仅偿还了借款 3000元,剩余37600元借款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偿还给赵先生,赵先生将其诉至原阳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朱康宁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朱小姐对赵先生转账的金额没有异议,法官遂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先生认为双方已经不是恋爱关系,自己向赵小姐转款应当予以返还。通过查看赵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发现里面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系恋爱期间为了巩固感情表达爱意的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性质,不属于借款。双方在朱康宁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由朱小姐返还赵先生25000元。

案例二

袁某和关某是大学同学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这六年中,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关某转账,以及让关某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前后共计15万余元人民币。2023年2月关某提出分手,并随即与他人结婚。袁某得知后,提出要求关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而关某却将袁某“拉黑”,袁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李路路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系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纠纷,双方转账往来较多且借款和赠予混杂,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对账,并耐心地逐条对二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袁某其中部分转账系特殊含义转账及双方共同生活花销。同时,也告知关某,袁某的转账并非全部是表达爱意或者用于双方日常花销,并不属于无偿赠与。经过李路路多次的释法明理和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关某于2024年6月3日前向袁某支付20,000元。袁某承诺不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干扰。

案例三

2023年7月,刘某和甄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甄某称给其母亲买首饰钱不够,自己买首饰等让刘某陆续转账19,516元,分手后刘某催要,甄某不予返还,刘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李路路通过分析二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消费凭证,厘清了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遂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耐心疏导双方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在恋爱期间的付出,并告诉刘某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有证据证实是借贷关系需要返还,如果没有证据像那些小额的特殊意义的,没办法认定成借贷关系,只能认定成赠与,不支持返还,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甄某当场向刘某支付欠款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交往期间,因表达感情需要,或赠与财物,或转账借款,一旦情感破裂后,因转账等金钱往来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明确转账目的,或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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