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李某在原阳黄河河务局所有的位于原阳县堤防工程122+820背河柳荫地擅自建造680平方米的鸡棚,原阳黄河河务局诉至我院,要求判决李某拆除鸡棚并返还土地。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拆除建筑物,返还案涉土地。
执行情况
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阳黄河河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申法伟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沟通,通过耐心细致、鞭辟入里的释法教育,并释明汛期来临之际黄河安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被执行人李某表示愿意配合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24年7月25日上午,我院联合辖区村两委现场执行拆除,同时特邀县政协委员吴生英到场监督,最终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保护,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违法建设,势必破坏河道内生态平衡,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造成黄河防洪防汛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严令整改取缔,消除行洪障碍和各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