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转移财产,后来...... 发布时间:2024-11-14 09:32:53
在婚姻的道路上,当感情走到尽头,离婚往往成为无奈的选择。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常常是争议的焦点。近日,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的离婚案。
尹某与李某于2007年相识,2015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因感情不和,尹某于2023年2月1日向原阳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但尹某并未放弃,于2023年12月20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尹某主张李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并申请律师调查令。经查,李某名下的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和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在特定时间有大额取现行为,数额高达71万元,而李某辩称取款是为了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李某在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开庭的当日和次日取出大额现金,明显是为了转移财产。因此,判令李某取出的现金71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中,尹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共同财产。而对于主张方来说,举证责任虽重,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或请求出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加强举证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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