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未登记已同居,彩礼如何返还? 发布时间:2024-12-11 09:21:36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从近年来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与婚龄偏短问题交织,使得矛盾冲突更为激烈。
2021年10月,娄某男、张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9月开始同居,2023年1月9日按传统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张某女于2023年9月中旬与娄某男结束同居关系,后原告娄某男起诉被告张某女,要求返还彩礼208314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给付人的经济状况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原阳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娄某男婚前支付张某女的 201000 元为彩礼,结婚当日的压箱钱、家属及姑姑给的拜礼钱、特殊数字转账 1314 元不属彩礼。因双方未登记结婚却按习俗办典礼且共同生活近一年,依农村习俗并综合多因素,法院酌定按 50%比例,判决张某女返还娄某男 100500 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按照婚约约定给付的款项,属于彩礼的范畴,对于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实现程度较高,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产生费用,此时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更能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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