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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不尽赡养义务 执行干警温情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2-30 08:46:46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再婚家庭中继子女是否同样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呢?近日,原阳县法院执行局就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

1975年,王老汉与已有一双儿女的杜大娘在山西省登记结婚,杜大娘的儿子陈某(时年7岁)跟随母亲和王老汉一起回原阳县生活,后来杜大娘又生育三女一男。1990年陈某结婚后分家,2007年搬至山西省生活,杜大娘在2010年去世后,陈某便不再过问王老汉的生活起居。 

随着王老汉年事已高,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便向陈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而陈某则以王老汉从小就对其照顾不够为由,拒绝赡养王老汉。王老汉无奈,便将陈某及其他几个子女诉至法院。经原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支付王老汉2007年至2023年的赡养费、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并每年照顾王老汉日常生活两个月。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老汉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 执行员李鹏及时向陈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因该案系家庭纠纷,执行人员为了案结事了和不激化矛盾,还本着“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原则,从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到“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耐心地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同时指出,父母是孩子的镜子,自己如何对待父母,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多次劝说,陈某同意支付赡养费并照顾王老汉,考虑王老汉身体不适合长途坐车去山西,陈某在村里的房子也无法居住,最后听取双方一致意见,决定让王老汉在养老院生活两个月,费用由陈某承担。
2024年12月10日,执行人员李鹏和裴家宁、被执行人陈某及妻子一同将王老汉接到养老院,至此,这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老人的生活难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亲情是这个世界最真挚的感情,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所倾注的辛苦和爱无法用金钱去度量。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内心是痛苦的,儿女与高堂相对而坐,又岂能安心。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让父母老有所养、颐养天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宣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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