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日,原告冀某在被告某车行处以旧车抵新车的方式购买某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原告的旧电动车折价8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付款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300元的收据一张。
在使用过程中冀某发现,按照厂家标准电动车的电池应是6块72V20A,自己买的电动车的电池是5块60V32A,遂以所购车辆配备电池型号不符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一赔三。经监管部门协商未果后,将该车行诉至原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买商品的金额3300元,被告辩称在原告把电动车退还的情况下同意退还原告3300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被告应返还原告3300元,同时原告将案涉车辆返还给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赔偿三倍损失99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原告因被告宣传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且根据被告提供的销售清单、电池合格证,两种电池均为超威牌电池,原告并非以合理对价购买假冒伪劣的商品,被告行为并不构成欺诈,不符合适用“退一赔三”对被告进行处罚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某车行返还原告冀某购车款3300元,同时原告冀某返还被告某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
典型意义
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洪泽权益以及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法院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请求,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本案中,原告购买的电动车电池规格与预期不符,法院认定被告应退还购车款,同时原告返还车辆。这一判决明确了消费者在商品不符合约定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经营者需确保商品符合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法院未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明确了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欺诈需满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且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且电池为合格产品,故不构成欺诈。这一认定强调了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同时也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避免过度加重经营者责任。案件提醒消费者在交易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等,以便在纠纷中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