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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法院解租房纠纷,合同要点记牢免吃亏

发布时间:2025-09-17 09:03:22


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时有发生。当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责任该如何认定?损失又该如何计算?近日,原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朱某与李某为同村村民,李某在村商业街有一处商铺租赁给朱某经营劳保生意,商铺旁边有一处村集体所有的空地,双方因该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某支付村委会7万元后可在空地上建房,但建成后需租赁给朱某使用。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7年,前两年免租金,后5年正常付租金。合同特别约定:"七年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理由找对方事情",如违约,李某可无条件终止合同或朱某获得后续两年免租。村委会盖章确认,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然而,当李某将房屋主体建成(门窗尚未安装)时,双方发生争执,多次报警协调。朱某要求交付房屋,李某则以朱某"无故找茬"为由拒绝交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案涉房屋已基本完工,安装门窗后即可交付,但李某拒绝交付;朱某索赔金额过高——主张60000元损失过高,综合考虑朱某前期付出、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41000元;李某反诉无依据——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为由要求赔偿10000元,但争执事项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未发生在合同约定期间,于法无据。

法官普法
1. 合同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认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计算标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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