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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12 15:18:59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民生保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急迫问题,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救助基金管理体系,整合各方资源,规范救助流程,确保救助资金能够精准、高效地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手中,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
一、明确管理职责
   建立由县法院牵头负责,县财政、民政、慈善总会、审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机制。县法院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资金的发放以及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财政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与拨付;民政部门协助核实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慈善总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并协助资金发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审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若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应及时告知其享有提出救助申请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整理救助材料,按照司法救助相关流程审批。
二、建立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筹集渠道
   司法助困救助基金以社会捐赠为主,县政府财政拨款为辅筹集。
   (一)社会捐赠
   鼓励并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参与司法助困救助基金建设。慈善总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社会捐赠平台,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本项目。
   (二)县政府财政拨款
    县政府财政根据县法院申请,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救助资金。资金规模结合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县法院救助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明确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及范围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申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致使身体、财产严重受损,而被告人死亡、无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或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死亡,被告人存在上述情况,致使主要依赖其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难。
   诉讼参与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因遭打击报复致使身体、财产受损,且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陷入困难。
   民事执行案件申请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引发民事争议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生命健康受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补偿,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
   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性,但因依法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其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生活陷入困难。
   特殊案件当事人:因法律制度修改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当事人救济权利出现障碍,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陷入困难。
   涉诉信访人:涉诉信访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
   其他情形:县法院认为应当进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确定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金额
   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
五、司法助困救助基金发放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申请人需向案件承办人提出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填写《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救助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困难情况说明、是否已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案件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报告,内容包括需救助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审理与执行情况、需救助当事人家庭情况、救助事由等。
   (二)递交审核阶段
   受理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将制作的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报告、案件卷宗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整理完毕,递交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处进行初审。主管院领导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县法院司法救助审流程报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确定。司法救助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类型和救助标准的确定是否准确等,并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给予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阶段
   经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救助,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司法助困救助基金救助发放审批表》,报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县法院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法院通知县慈善总会办理拨付手续,将司法助困救助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的,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在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一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将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司法助困救助基金发放工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的监管和追回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的建设与使用进行不定期监管和审计。
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县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根据已发放的救助金数额发放的救助金优先将该款项补充至司法助困救助基金账户。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司法助困救助基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助困救助基金予以追回。
七、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监管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由县法院、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等对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司法助困救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相关政策及标准、救助对象名单、司法助困救助基金发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司法助困救助基金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宣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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