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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困基金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发布时间:2025-11-12 15:33:27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院《司法助困基金管理规定》中关于救助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补充条款。

   第一条 司法助困金额以案件“未强制执行到位金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公式:拟发放金额 = 未执行到位金额 × 该区间对应计算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第二条 根据前条公式计算出的拟发放金额,精确到千位,千位以下部分直接舍去。
   示例:计算金额为8,600元,取整后为8,000元;计算金额为15,400元,取整后为15,000元。
   第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困难案件,经执行人员详细调查并出具专项报告,由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后,可在前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救助金额,但增加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定救助金额或对应最高限额的50%,且单案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一)申请执行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身体严重残疾、罹患重大疾病,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
   (二)刑事被害人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致死或致残,致使家庭成员生活、就学等无依无靠的;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申请执行人,年迈、年幼或残疾,缺乏必要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定,确需予以特别救助的极端困难情形。

责任编辑:宣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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