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研习社│抽丝剥茧,始于“固定权利请求” 发布时间:2025-12-09 08:30:19
法槌起落间见担当,笔墨耕耘中悟初心。“”法苑研习社”今日启栏!这里是法院干警业务切磋、思想碰撞的阵地,诚邀大家分享学习心得、交流办案体悟,以学促干、以研提能,共筑司法履职新高度。今天,刊登孟少华法官的学习交流文章《抽丝剥茧,始于“固定权利请求”——读<要件审判九步法>有感》。
抽丝剥茧,始于“固定权利请求” ——读《要件审判九步法》有感 孟少华
近日,借院青工委邀请作为读书会主讲人之机重温了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对其中“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的论述感触尤深。审判工作千头万绪,案件事实纷繁复杂,而抓住“牛鼻子”,往往是高效、精准审理案件的关键,即当事人清晰、明确的权利请求。
一、“固定权利请求”是审判的基石
诉讼始于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审理活动的逻辑起点。权利请求决定了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性质、所要检索的基础法律规范以及最终的裁判方向。若请求不明,审判过程往往云里雾里,失去焦点。
例如,在一起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并列提出“确认询问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处罚过重”等多个请求。此时,法官需要敏锐地洞察其核心诉求实为“撤销拘留决定”,并引导当事人予以明确。又如,在相邻通行纠纷中,原告同时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其中“赔礼道歉”明显不适用于该类财产性权益,而多项选择性请求亦属不明确。法官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固定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具体请求,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实质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的必要之举。
二、在固定请求中厘清“诉”的类型与竞合
固定权利请求的过程,必然要求我们对诉的类型进行辨析:是要求确认某种关系或权利状态的确认之诉,是旨在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还是最为常见的请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给付之诉?清晰区分三者对确定审理思路至关重要。
更为复杂的是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典型如产品责任纠纷,受害人既可能依据买卖合同主张违约赔偿,也可能依据侵权关系主张损害赔偿。法律虽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但要求其必须择一而行,且选择一经作出便确定了全案的举证方向和审理路径。法官在此过程中的引导与阐明,能帮助当事人做出更符合自身证据情况和诉求的选择。
三、以“穿透式”思维审视不合理诉请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不经济甚至法律依据错误的诉讼请求,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不能简单被动裁判。例如,在一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人起诉房主索要拖欠三年的建房费,房主反诉主张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1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需鉴定,费用预估15万元。经查明,房屋已入住三年,在此情况下,法官主动进行审查和释明,指出其诉请的不经济性并作出不予受理反诉的处理,体现了司法能动性与效率原则的结合,也是对当事人负责、避免诉累的体现。这并非越俎代庖,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专业知识引导诉讼回归理性轨道。
四、感悟:方法背后的理念与担当
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远不止于一套操作流程。它蕴含的是严谨的法律逻辑、清晰的审判思维和深厚的为民情怀。“固定权利请求”作为第一步,看似基础,实则确立了全局。它要求法官具备“抽丝剥茧”的耐心,从当事人有时冗长、混杂的陈述中提炼核心法律争议;它更要求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担当,主动引导、释明,使诉讼聚焦于真问题,服务于真解决。
在基层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重读经典,深耕方法论,尤为必要。它提醒我们,在忙碌的庭审与文书间隙,回归法律推理的起点,用好要件审判九步法这一方法论,许多困惑或许便能迎刃而解。这不仅是专业能力的提升,更是对邹碧华法官“法治理想主义者”精神的一种传承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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