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芯法庭】收割机手酒后殒命,雇主酒友均赔钱 发布时间:2026-06-18 10:05:05
编者按
原阳县法院桥北人民法庭立足中原农谷核心区区位优势,以“司法护芯,粮安天下”为引领,紧扣“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核心,大力加强“农芯法庭”品牌创建,全力打造中原农谷核心区司法护航标杆。本专栏聚焦基层涉农审判、司法便民服务、法治宣传实践与基层治理日常,讲述田间地头的法理人情,展现护农兴农的司法担当,让小法庭承载大民生,以法治之力守护社会安宁、赋能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
当前正值三夏小麦跨区抢收关键阶段,大批收割机手奔赴全国各地开展收割作业,收工聚餐饮酒成为不少务工人员的休闲方式。近日,原阳县法院桥北人民法庭时文华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名收割机手在异地务工期间饮酒后意外窒息身亡,雇主、同饮工友因未尽安全保障及照料义务,被依法判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受赵某、刘某夫妇雇佣,从事收割机驾驶与农机维修工作。2025 年 9 月,张某跟随农机作业队伍远赴四川成都开展跨区麦收,同队工作人员还有雇主亲属孙某、吴某以及工友陈某。作业期间一日晚间,务工团队共同用餐,张某自行购置散装高度白酒,与陈某一同饮酒。宴席结束后,陈某等人将已经醉酒的张某安置在田间临时板房内的简易沙发上休息后便自行离开。深夜张某身体出现不适,先后致电孙某与雇主赵某寻求帮助,孙某到场后未持续照看,赵某仅凭电话无应答便主观认定为误拨,没有回电核实情况、安排人员上门查看。次日一早,同伴发现张某意外身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急性乙醇中毒,胃内容物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赵某、刘某、孙某、吴某、陈某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94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结合全案事实与各方过错,依法划分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伤身仍大量酗酒,对自身死亡承担 60% 责任;雇主赵某、刘某未尽异地务工人员食宿安全保障义务,知晓雇员日常爱饮酒却疏于提醒,接到异常求助未及时处置,承担 30% 赔偿责任,合计赔付 283694.25 元;同饮人陈某履行部分护送义务,但放任醉酒人员独自留宿,未尽后续看护责任,承担 10% 赔偿责任,赔付 94564.75 元;孙某、吴某仅同桌就餐未参与饮酒,且席间已进行劝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文华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关系存续期间,雇主对外出务工雇员负有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跨区农机作业人员吃住依附用工团队,雇主不可忽视住宿安全与日常风险提示。共同饮酒行为附带法定照料义务,劝阻酗酒、妥善看护醉酒人员是法律责任,仅送至住处不能免除后续照看义务。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农机从业者及雇主:三夏农忙时节,切勿贪杯酗酒;雇主合理安排务工人员食宿,加强饮酒安全教育;亲友同桌相聚文明饮酒,酒后多留心看护,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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