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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贤明法·承典守正│深耕档案管理 筑牢司法根基

发布时间:2026-06-18 10:34:13


植根宰相之乡、成语之乡文脉沃土,原阳法院倾力打造相贤明法・承典守正核心文化品牌。开设本专栏,旨在传扬贤德风骨、深耕法治文化,传承本土典故底蕴,弘扬公正司法理念。以先贤智慧铸忠诚品格,以使命初心护民生安宁,全方位展现法院队伍风貌与司法担当,让古韵文脉浸润法治实践,凝聚司法奋进力量。

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一卷诉讼卷宗,是司法历程的鲜活印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档案保管利用的法治准绳。原阳县法院立足审判档案管理职能,围绕档案归集、保管、查阅、保密四大关键环节,普及档案法律常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职能,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用档、依规护档意识。

普法贴士①:什么是法院诉讼档案?法律明确归档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院诉讼档案是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形成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资料,属于国家法定重要专业档案,案件办结后须在规定时限内整理立卷、统一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不得私自留存、销毁案件材料。

法定要求:办案干警须按时规范立卷,做到材料齐全、装订合规。
法律红线:擅自丢弃、撕毁办案卷宗、涉密材料,涉嫌违反档案管理与保密法规,依法追责。普法贴士
②:档案规范保管,筑牢司法档案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档案保管主体责任,法院档案库房落实“八防”管理(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污染),区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类保管期限分类存放,同步推进电子档案异地备份、数字化存档。

1. 永久保管:重大疑难案件、典型案例、涉民生重大纠纷卷宗;
2. 长期保管(60年):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档案;
3. 短期保管(30年):简易小额诉讼案件档案。法院提示:单位、个人不得以出租、转让、损毁等方式处置公务、诉讼档案。

③:档案怎么查?法定查阅主体与办事指南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档案查阅规则,诉讼档案对外提供利用时,原则上仅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查阅、刻录电子诉讼档案正卷;
(二)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查阅、刻录电子诉讼档案正卷;律师持调查令查阅民事案卷的,应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律师持调查令查阅诉讼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豫法办[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查阅、刻录电子诉讼档案正卷;确无法授权的当事人配偶、直系亲属,持有效证明关系文件,可查阅、刻录电子诉讼档案正卷;
(四)国家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或调卷函)、调卷人工作证,经档案员审核确认后,可查阅、刻录电子诉讼档案正卷;介绍信(或调卷函)应注明调卷原因、调卷部门、调卷人及联系电话,调卷人应为调卷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五)电子诉讼档案的法定效力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利用时取消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④:严守档案保密,触碰红线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定档案保密底线:
1. 涉密档案专人专柜保管,严控知悉范围,严禁通过微信、网盘私自传输涉密卷宗、涉密文书;
2.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翻拍、外传未公开裁判档案、涉隐私案件材料;
3. 损毁、丢失、擅自出卖国有档案,轻则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档案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⑤:档案存史资政育人,见证法治发展历程

法院档案既是个案公正的原始凭证,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的珍贵史料:
存史:收录历年典型案件,留存地域司法发展轨迹;
资政:依托档案大数据梳理审判态势,助力司法调研、社会治理决策;
育人:依托老卷宗、历史司法档案开展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讲好人民司法故事。
诉讼档案是审判过程的真实记录,保管好每一份档案,守护每一个公平正义。时代在变,场景在变,不变的是原阳县人民法院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和使命。

责任编辑: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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