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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贤崇德 ·法安太平│太平镇法庭审理涉农田机井设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9-14 09:03:40


农田机井是保障农业灌溉、守护粮食安全的核心基础设施,涉农保险更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涉农主体权益的重要兜底。近日,原阳县法院太平镇法庭审结一起涉农田机井设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破除涉农保险理赔壁垒、规范保险理赔秩序,以公正司法护航农业安全生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2024年7月,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为辖区376套农田机井配套设备投保财产综合险,涵盖盗窃、第三者恶意破坏等险种,总保额5608080元,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单次事故按损失金额5%实行绝对免赔。

保险期间内,原告巡检发现多套农用机井设备陆续丢失、损毁,严重影响农田正常灌溉。原告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险,为精准核定损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公估机构现场勘验,核定设备总损失290687.8元,扣除免赔额后,应赔付金额为276153.41元。

保险公司却以损失不属于保险事故、存在免责情形、需分项免赔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该案看似普通的保险纠纷,实则关系涉农设施保障、农业生产稳定,直接影响惠农政策落地成效。

承办法官陈天宇细致梳理案情、核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案涉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契约义务。案涉设备损毁、丢失发生在保险期内,属于约定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同时明确,保险公司主张存在免责情形、不应理赔,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无有效证据佐证,拒赔抗辩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程序公正、结论客观,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针对涉农露天设施受损成因复杂的特点,保险机构不得仅凭主观推定扩大免责范围、增设理赔障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76153.41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圆满化解。

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效厘清了涉农财产保险承保边界,明确了涉农保险纠纷举证责任规则,整治了保险机构随意扩大免责事由、变相拒赔的乱象,切实破解涉农设施“定损难、理赔难”问题。法院采信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定损结论,统一了涉农财产损失认定标准,维护了保险市场诚信有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兜底作用,有力保障了涉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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